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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中国行政史》(七)

 发布时间:2021-04-15 14:34                       关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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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中国行政史》(七)

 

1、元代行政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1)会议是元代行政决策的主要形式,可分为皇帝亲自主持的会议和中央政府主持的会议两种。

皇帝主持的会议分为朝廷会议和内廷会议。朝廷会议是皇帝亲自召集大臣讨论政治、作出更重要的行政决策的一种会议形式。内廷会议是皇帝召集和讨论军事问题的会议。上述两种会议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因此所作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有时皇帝本人不出席会议,而是将重要事件提交中央省政府讨论和讨论。中央政府省长召集全省官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最后,中央省政府首脑作出裁决,然后向皇帝报告。

枢密院、玉石台和宣正元分别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他们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而不必经过中央省政府。因此,皇帝和中央省议会有时需要在这些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协调的方式是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某一事件的决策。参加这些会议的组织由皇帝任命,通常由中央省政府组织。

从上面可以看出,元代皇帝仍然是决策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但元代的决策制度有其特殊性,即蒙古族旧习俗的残余较多,主要表现在皇后对政治的干预和皇室的胃对政府的巨大影响。

(2)决策一经作出,各职能部门负责政策的实施。执行过程如下:中央政府的省政令达成后,由总理的主要参谋机构协商政府负责安排政令的实施。政令通过左右两个部门下发到六部委。六部委政务执行情况的信息,通过左派或部、参院政府反馈给中央总督。因此,元代中央决策和行政运行程序由中央政府的中央决策和行政运行程序、协商政府的安排和执行、左右部门的法令移交等组成,并由六个部门等职能组织实施。

2、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3、简述清政府‘维新新政’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六部之首。

(2)设立商部,管理农垦、农牧、路矿、工商等事务。

(3)设立巡警部,负责京城及全国各地的警政事务。

(4)设立学部,总管各省学堂事务,并将原国子监事务归并学部。

(5)设立财政处、练兵处和税务处。财政处负责筹划全国财政和统一币制,练兵处负责统一军制和编练新军;

(6)撤裁有名无实的衙门。戊戌变法后死而复生的东河河道总督、通政使司、詹事府被再度撤并,广东、广东、云南三省巡持制度被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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